申論題內容
二、甲將 A 貨物賣給乙,乙又將 A 貨物賣給丙。丙於受領該貨物後發現有重
大瑕疵,且其認為係因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而導致其受有損害,丙因而
將乙列為被告,基於民法第 360 條之規定,向法院訴請乙賠償其所受之
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如乙於本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
甲發動訴訟告知並經法院合法送達於甲,但甲未參加訴訟。本訴訟之法院
審理認定 A 貨物有重大瑕疵存在,且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之存在致丙受有
損害,因而判決乙敗訴。乙於該判決確定後,再以甲為被告,向法院提起
A 貨物有重大瑕疵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甲賠償 200 萬元。
試問甲可否於該訴訟中主張 A 貨物並無重大瑕疵存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