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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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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食品技師: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121236
> 申論題
五、請說明「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中,執行採樣計畫與訂定限量標準之 意義。試舉二類食品之限量標準並說明之。(1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基於對原住民於山地開墾,且長期間耕作、居住等使用現狀之尊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6 項授權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 (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乃規定,凡原住民符合 該條項所定 3 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甲於 109 年 11 月間依 據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 「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 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保 留地 A 地之土地所有權。經乙鄉公所初審結果認定甲並不符合該款要件後,即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 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 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之流程說明,逕以 A 函駁回甲之申請,而未再報請 縣政府核定。甲不服 A 函提起訴願後,經縣政府予以駁回。請附具理由 說明 A 函之性質,以及甲對於 A 函應提起何等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權 利救濟。(30 分)參考法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事項。二、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三、申請租用、 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四、申請撥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 五、原住民保留地分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第 6 條第 3 項:「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申請案應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者,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送請該會審查,原住民 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竣,並提出審查意見。但鄉(鎮、 市、區)公所及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必要時,審查期間各得延長一個 月。屆期未提出者,由鄉(鎮、市、區)公所逕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定。」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第 17 條第 2 項: 「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 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公所初審結果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
#516084
二、請說明面對新興之食安風險物質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 條所 設立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與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如何運作以 為因應?(20 分)
#516085
三、請說明新訂定之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中有關健康食品安定 性之要求為何?(15 分)
#516086
四、請說明我國對基因改造食品管理的法源依據與安全性評估原則,並以美 國、日本與歐盟等世界先進國家,比較其與我國之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制 度差異。(20 分)
#516087
(二)為把關農業用藥品使用之 飲食安全,那一個中央主管機關依據那一部法律,訂定了那一些規定? (10 分)
#547536
(一)請說明農業用藥品之中央主管機關,以及依其適用對象之分類、對應之管理法源依據及源頭管理規定?(10 分)
#547535
四、113 年 3~4 月間,國內發生民眾至餐廳飲食後死亡之食品中毒案例,請依我國食品管理法律所定之條文,說明食品中毒發生之通報規定、衛生機關接獲通報後之處置,以及該次食品中毒案例導致死亡所涉刑責之規定。 (15 分)
#547534
三、某餐廳廚師染有諾羅病毒,若店家之現場負責人在該廚師主動告知之已知情況下,仍要求該廚師繼續上班並烹調食物,該店家可能須面臨之罰則為何?(10 分)
#547533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 114 年 6 月 4 日公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請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何?(25 分)
#547532
一、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 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 共 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參考法條】藥事法第 20 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第 39 條第 1 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第 82 條第 1 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第 92 條第 1 項:「違反……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附表「項次 19。違反法條: 第 39 條第 1 項。違反事件:製造、輸入藥品,未依規定取得藥品許可證。裁處依據:第 92 條第 1 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一、第一次:3 萬元至 100 萬元。二、第二次:5 萬元至 150 萬元。三、第三次:7 萬元至 200 萬元。四、每增加 1 次裁處,罰鍰加重 2 萬元。五、每 增加 1 品項罰鍰加重 1 萬元。」
#547531
相關試卷
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食品技師: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12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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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食品技師: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7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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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食品技師: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63606
106年 · #63606
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食品技師: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54002
105年 · #54002
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食品技師: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39713
103年 · #3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