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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法(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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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E組(財經法)︰民法(財產法)#100504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一、甲為乙證券公司之營業員,負責受託代客戶進行買賣股票業務。丙為甲之高中同 班同學,基於同窗情誼,自從在乙證券公司開戶後,均由甲接受委託代為買賣股 票。由於丙經常不在國內,為方便進行股票交割等手續,丙並將其股票存摺、銀 行存摺及印章交由甲保管。不料,甲竟利用代丙辦理交割等需蓋用印章之機會, 盜用丙之印章盜賣其股票,得款花用。試問:
(一)丙就其所受之損失,得否請求乙公司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申論題
(二)丙因甲上述盜賣股票之行為而受損害,其請求金錢賠償時,究應以何時之股價 作為賠償之計算標準?
#420748
(三)設丙於開戶時曾與乙公司簽立切結書,聲明:「立切結書人玆聲明本人在乙證 券公司開立委託買賣證券之帳戶 000000-0 號,未曾將本人之股票、股票保管條、 存摺、開戶印章、帳戶交付予 貴公司業務人員保管、持有、使用……,如因此 致生本人任何之損害,係屬本人自己之風險,概與 貴公司無涉」。則乙公司可 否依此免除其責任?
#420749
(一)請依民法分析 A 建物中, 「機械停車設備」與「停車位」之關係為何?
#420750
(二)甲得否主張乙為無權占有,而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返還所有物?
#420751
(三)甲得否對乙所收取之租金,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請求返還或賠償?
#420752
四、乙至甲藝術品公司購買A藝術品,約定價金為100萬元,乙已先給付十分之一之定金,因 重量過重且需專業運送以免藝術品受損,雙方約定清償地為乙於台中市之住所,即約定由甲公 司將A藝術品送至乙於台中之住所,乙則於台中住所受领該物並付款·於交付日之二日前,乙 突然告知甲公司,請甲公司將A藝術品送至新竹科學園區乙上班之公司;甲公司對此表示,運 送至新竹所增加的鼠險,甲不願負責:乙並未對此明確回應,乙僅表示願意支付增加的運费; 甲則回應会如期送至乙於新的上班地交付日当天,因甲公司的運送車故障送修,甲公司將 A藝術品包装完畢後,委由甲公司所信任之丙運送公司代為運送·不料,丙公司之司機丁於運 送途中,違反交通规則,闖紅燈而與戊發生車禍,車上的A藝術品恰巧道撞擊並不慎掉落而全 毁。因A 藝術品已滅失,乙並未受领,也拒絕支付價金。試附理由說明:甲公司是否仍得向乙請求支付買賣A藝術品之價金?甲或乙是否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449744
2.讓與擔保是否為習慣法創設之擔保物權?其理由及作用何在?
#449743
1.依習慣創設之物權應具備如何之要件?
#449742
2.丁得對戊為如何之主張及行使如何之權利?可否就戊因商品暢銷而獲得之距利,請求賠償或返還?
#449741
1. 丙得對甲、乙為如何之主張及行使如何之權利?
#44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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