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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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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2765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社團法人甲有社員 19 人,日前由董事長乙召集之定期總會,含乙在內共有丙、丁 等 11 名社員出席,會中審議變更社團章程案時,計有 6 人贊成,5 人反對,主席乙 乃宣布該案決議通過,持反對意見者祗有丙、丁二人當場以總會之決議方法違反法 令表示異議,但無效果。丙或丁各自有意依據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於決議後 3 個月內提起撤銷該項總會決議的形成之訴,俾資救濟。問:提起形成之訴決定當事 人適格之原則為何?本件起訴應由何人為原告及列何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 缺?設若丁因出國就醫未克參加訴訟而僅由丙為原告起訴,並經法院本案判決丙敗訴 確定者,其既判力是否及於丁?丁對該確定判決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25 分)
二、甲於民國 80 年間因惡性倒債,舉家避居中國大陸。家住臺中之乙得知甲之子丙名 下所有坐落桃園之 A 地乏人管理,乃於翌年即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在 A 地上興 建房屋居住使用迄今,依法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惟為丙所不認同。直至本年 (104 年)2 月間丙始基於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對乙提起請求拆屋還地之訴。問:設若乙以已因時效取得登記為地 上權人之請求權,並非無權占有 A 地為由,決意對丙提起反訴以維護其占有使用 A 地之權益,則乙應如何在反訴狀中表明訴訟上請求(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另設 本件丙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並經該法院為本案實體判決後,受不利判決之 一方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始提出第一審法院並無管轄權之主張,則該 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三、甲涉犯詐欺罪,經檢察官偵查後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予以緩起訴二年,並命被告於一年內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甲於半年 後,向所指定之公庫繳納新臺幣 10 萬元;惟檢察官誤認甲未遵命履行,遂依刑事 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並依法向管轄法院提 起公訴。試申論法院應如何審理?(25 分)
四、甲涉犯竊盜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依法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依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規定,傳喚被告甲,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到庭行準備程序時, 檢察官發現被告甲另犯強盜罪,與本案為相牽連之犯罪,遂依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 之規定,以言詞追加起訴。試申論法院對檢察官於行準備程序時,以言詞追加起訴 之強盜罪應如何審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