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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2765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社團法人甲有社員 19 人,日前由董事長乙召集之定期總會,含乙在內共有丙、丁 等 11 名社員出席,會中審議變更社團章程案時,計有 6 人贊成,5 人反對,主席乙 乃宣布該案決議通過,持反對意見者祗有丙、丁二人當場以總會之決議方法違反法 令表示異議,但無效果。丙或丁各自有意依據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於決議後 3 個月內提起撤銷該項總會決議的形成之訴,俾資救濟。問:提起形成之訴決定當事 人適格之原則為何?本件起訴應由何人為原告及列何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 缺?設若丁因出國就醫未克參加訴訟而僅由丙為原告起訴,並經法院本案判決丙敗訴 確定者,其既判力是否及於丁?丁對該確定判決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