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於民國 80 年間因惡性倒債,舉家避居中國大陸。家住臺中之乙得知甲之子丙名
下所有坐落桃園之 A 地乏人管理,乃於翌年即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在 A 地上興
建房屋居住使用迄今,依法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惟為丙所不認同。直至本年
(104 年)2 月間丙始基於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對乙提起請求拆屋還地之訴。問:設若乙以已因時效取得登記為地
上權人之請求權,並非無權占有 A 地為由,決意對丙提起反訴以維護其占有使用 A
地之權益,則乙應如何在反訴狀中表明訴訟上請求(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另設
本件丙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並經該法院為本案實體判決後,受不利判決之
一方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始提出第一審法院並無管轄權之主張,則該
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