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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57184
科目:
憲法與行政法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1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憲法與行政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11)
⑴若乙於訴訟中主張,甲市政府此項公告業已侵害其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言論自由, 應屬違憲而無效,據此作成之行政處分違法,請列舉相關爭點,分別分析其主張有 無理由。(35 分)
⑵若乙同時主張其受憲法第 13 條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亦受此項公告侵害,同屬違憲, 其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⑴本件之訴願管轄機關為那一個機關?管轄法院為那一個法院?(10 分)
⑵甲主張經濟部水利署未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通知其參加於 104 年 9 月 2 日召開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其土地並非位於該工程範圍內,政府不得徵收 其土地。若甲所主張之事實屬實,且其訴訟合法,則對於甲所提起之訴訟部分, 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⑶乙主張經濟部水利署在進行協議價購程序前,即先行評定徵收價格,已違反法律 所定程序。若乙所主張之事實屬實,則對於乙所提起之訴訟部分,行政法院應如 何裁判?(15 分)
⑴甲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15 分)
⑵若甲生就丙師不予補考一事對乙校申評會的評議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被教 育部以訴願無理由駁回,甲生如果想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並為如何之 主張?(15 分)
⑶丙師依據乙校學則第 15 條「⑵自訂執行扣考時數」,自訂「缺席五次即扣考」的 期末考扣考標準,暨依據學則之規定拒絕給予甲生補考,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 政法院援為依據,認為:「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 之尊重」,判決甲生敗訴,甲生是否有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受到侵害?(20 分)
⑴甲為一家在 A 市合法立案的私人補習班。由於其辦學優良,頗著聲譽,因此對於 A 市毫無相關之表揚與獎勵措施非常不滿,擬向該市主管機關指出憲法第 167 條 第 1 款之規定的存在。試問:該憲法條文對於前開準則第 33 條規定之解釋與適用 有何規範上的意義?而甲是否因此即取得向 A 市主管機關請求公開表揚或獎勵的 權利?(15 分)
⑵乙為一家在 B 市合法立案的私人經營之技藝補習班。當其質疑 B 市之管理規則獨 厚文理補習班,於窮盡司法救濟途徑,而試圖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 之相關規定聲請釋憲時,其聲請有無受理之可能?(10 分)
⑶丙、丁兩家補習班均在 C 市合法立案,且同時向 C 市申請核發服務優良的獎勵金。 其中,丙雖符合 C 市管理規則所定之要件,而丁不符合,但由於主管機關審查錯誤, 卻反而核發丁獎勵金,並拒絕丙之申請。丙不服,為爭取自己所應得之獎勵金,遂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對丁的獎勵金核發處分。試問:丙提起該撤銷訴願 及撤銷訴訟是否為正確的救濟方式?而針對丙的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受理訴願機 關或法院是否應撤銷對丁的處分?又,假使 C 市主管機關在丙提起撤銷訴訟時,始 發現自己最初的審查錯誤,其得否依職權自行撤銷對丁的獎勵金核發處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