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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57184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堤防防災減災工程,需用臺南市 A 地號內等 21 筆土地,乃檢附 有關資料,由經濟部報經內政部以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 7 日 X 號函核准徵收, 交由臺南市政府以 105 年 3 月 10 日 Y 號公告,同日通知各別土地所有權人甲及乙。 甲及乙同時於 105 年 3 月 14 日收到通知,通知上有正確之救濟教示。甲不服於 105 年 3 月 25 日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甲於 105 年 6 月 6 日收到訴願決 定書。甲仍表不服,與未提起訴願之乙於 105 年 7 月 11 日向行政法院提起共同訴訟。 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 
第 3 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第 11 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申論題內容

⑴本件之訴願管轄機關為那一個機關?管轄法院為那一個法院?(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