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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57184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廢棄物清理法於第 1 條揭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 康」為其立法目的後,復於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 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授權主管機關就指定清除區 域內禁止之該法第 27 條所列舉 10 款行為外,另為補充其他污染環境行為之公告。 甲市政府據此授權遂為下列之公告:「一、本市清除地區內,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 道路、牆壁、樑柱、電桿、樹木、橋樑、水溝、池塘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張掛、懸繫、 黏貼、噴漆、粉刷、樹立、釘定、夾插、置放或其他方法設置廣告物,嚴重影響環境 衛生或市容者,為污染環境行為。二、前點所稱『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安 全島、人行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乙嗣於該市公告之清 除區域內,未經該市環保局核准,於一處人行道側,張掛抗議其所信仰之宗教受到政 治迫害之橫向墨書文字白色布幔一幅,該市環保局認其文字布幔屬於礙眼而嚴重影響 市容之廣告物,已違反前開規定,即依同法第 50 條第 3 款裁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 乙不服,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法條:廢棄物清理法 
第 1 條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7 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申論題內容

⑵若乙同時主張其受憲法第 13 條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亦受此項公告侵害,同屬違憲, 其主張有無理由?(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