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生為乙私立大學(以下簡稱乙校)法律學系四年級學生,大四必修課法理學五次 未出席,已達該科教師自訂扣考標準,無法參加期末考試,學期成績被授課教師丙 (以下簡稱丙師)評定為 50 分,甲生認為自己雖然缺課多次,但是自己在家認真閱 讀與學習,倘若可以參加期末考試,必能取得及格成績,乃向丙師爭取補考機會, 遭拒絕,因此向乙校提起申訴,希望爭取補考機會。乙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申評會)認為,甲生的行為該當乙校學則第 15 條的扣考規定,而不符合學則 第 28 條所定的補考條件,因此評議決定申訴駁回。由於甲生未能參加補考,未能完 全修完法律學系所訂的必修學分,根據乙校學則將無法如期在大四畢業。(乙校學 則第 15 條:「學生扣考依缺、曠課時數計算(不含經核准之公假),扣考執行方式 依各授課教師於課程大綱中之規定處置,分⑴達該科目全學期上課時數 1/3 時執行扣 考;⑵自訂執行扣考時數;⑶不執行扣考。」第 28 條:「學生在期末考試期間內, 因重病或特別事故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請假補考於期末考後二週內舉行,以 一次為限。在規定補考期間內,未參加考試者,概以曠考論。」)請問:
參考法條:
大學法第 28 條第 1 項:「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