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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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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70909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受訴法院行爭點整理時,應如何闡明?(13 分)
⑵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丙?(12 分)
⑴乙依判決給付甲 100 萬元後,對丙起訴求償 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未交付 借款且乙不是保證人,乙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⑵甲對乙執行無效果後,另對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 並未交付借款,甲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2 分)
三、甲涉嫌詐欺,經檢察官偵結,以甲一次詐欺行為涉犯詐欺罪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 中。審理時,檢察官以甲另犯背信罪而函請法院併予審理。審理終結,法院以甲並 無背信行為,而係觸犯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於接續犯,僅成立一個詐欺罪而判處甲 有期徒刑一年。甲主張其中一次詐欺行為,不成立詐欺罪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 審理後,仍認甲所犯為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數罪併罰,因而撤銷原審判決,判處甲 兩個詐欺罪,各自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及八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全案 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檢察總長以原確定判決疏未認定甲為累犯並加重其刑而 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並無任何足以發覺甲為累犯之 證據或訴訟資料,因而原確定判決並無違法之處,而以無理由駁回非常上訴。試問 本件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及最高法院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四、甲涉嫌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沒收甲犯罪所得。法院審理時,檢察官 向法院表示,甲將犯罪部分所得,儲存於甲配偶乙名下之某銀行帳戶內,請求法院 依職權裁定扣押該存款。法院即裁定扣押,並依職權裁定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委 任律師 L 為其代理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經法院裁定准許。L 主張乙帳戶內存款, 為乙父母所贈,非受贈於甲,但 L 提不出足以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 L 主張法院依 職權扣押存款,並不合法。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並於判決理由內表明,法 院依自由證明方式認定該存款非受贈於甲,因而不應宣告沒收。檢察官對原審判決 未諭知沒收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法院未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也未聲請 參與沒收程序,因而乙並未參與。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且於判決主文諭知 沒收乙帳戶內部分存款。全案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乙隨即向該管法院聲請再 審。試問本件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及聲請再審之合法性。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