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涉嫌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沒收甲犯罪所得。法院審理時,檢察官
向法院表示,甲將犯罪部分所得,儲存於甲配偶乙名下之某銀行帳戶內,請求法院
依職權裁定扣押該存款。法院即裁定扣押,並依職權裁定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委
任律師 L 為其代理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經法院裁定准許。L 主張乙帳戶內存款,
為乙父母所贈,非受贈於甲,但 L 提不出足以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 L 主張法院依
職權扣押存款,並不合法。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並於判決理由內表明,法
院依自由證明方式認定該存款非受贈於甲,因而不應宣告沒收。檢察官對原審判決
未諭知沒收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法院未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也未聲請
參與沒收程序,因而乙並未參與。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且於判決主文諭知
沒收乙帳戶內部分存款。全案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乙隨即向該管法院聲請再
審。試問本件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及聲請再審之合法性。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