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涉嫌詐欺,經檢察官偵結,以甲一次詐欺行為涉犯詐欺罪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
中。審理時,檢察官以甲另犯背信罪而函請法院併予審理。審理終結,法院以甲並
無背信行為,而係觸犯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於接續犯,僅成立一個詐欺罪而判處甲
有期徒刑一年。甲主張其中一次詐欺行為,不成立詐欺罪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
審理後,仍認甲所犯為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數罪併罰,因而撤銷原審判決,判處甲
兩個詐欺罪,各自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及八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全案
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檢察總長以原確定判決疏未認定甲為累犯並加重其刑而
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並無任何足以發覺甲為累犯之
證據或訴訟資料,因而原確定判決並無違法之處,而以無理由駁回非常上訴。試問
本件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及最高法院判決之合法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