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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 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B 組(刑事法)︰刑事訴訟法#100829
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B 組(刑事法)︰刑事訴訟法#100829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甲因打傷乙遭一審法院判決普通傷害罪,因自知理虧甲並未提起上訴,判決因而 確定。但不久後乙遭甲打傷的傷口竟不幸感染惡化成嚴重蜂窩性組織炎,經醫師 幫乙動手術截肢後始保住其性命,乙遂再針對自己遭截肢重傷的部分對甲提起告 訴。試問:檢察官可否針對乙遭截肢的部分起訴甲過失重傷罪?針對之前甲被判 普通傷害罪的確定判決,檢察官得否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聲請再審?
二、甲因涉嫌殺人罪至警局接受詢問,偵訊過程中甲看到桌上放置一把電擊棒,心生 畏懼擔心遭刑求導致氣喘發作,刑警趕緊將甲送醫處置。甲經醫師施以治療後逐 漸穩定,二小時後甲再回警局續行接受偵訊,警察擔心再引發甲氣喘趕緊將電擊 棒收起來,負責偵訊的警官依法詢問、過程中態度懇切和善,但甲因二小時前的 陰影仍因擔心遭刑求而自白犯罪並供出兇刀藏在其家中。之後,警官根據甲的自 白,依法向法院申請搜索票獲准,並持搜索票至甲家中取出犯案兇刀。試問:本 案中甲的自白以及犯案兇刀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三、有鑑於國內民眾對於司法之信賴度低落,司法院為增進一般民眾對於司法之了解 與信任,遂於2017年11月底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依據該草案 之內容,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與死者,應行國 民參與審判。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 參與審判法庭,共同進行審判。而除有關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令之解釋者外,國民法官之職權原則上與法官相同,可於評議 中與法官合議、就事實認定、法令適用與刑之量定共同做成判斷。此外,國民法 官亦得自行訊問被告及證人。試問,「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對我國目前 所採之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之刑事訴訟制度及現行法官之職權是否會造成衝擊與影 響?試分析之。又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否會違反法官獨立性原則、法官保留 原則以及公平審判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