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以其所有之汽車投保車體險及竊盜險,保單上載明:「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 48 小時內通知本 公司,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下列關於該條款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有效,但關於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不生效力
(B)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不生效力,但關於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有效
(C)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及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均不生效力
(D)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及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均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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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7), B(20), C(147), D(24), E(0) #2049462
統計: A(487), B(20), C(147), D(24), E(0) #2049462
詳解 (共 4 筆)
#6482529
保險法第58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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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9299
此條§58規定僅規定義務之存在,但未規範其違反之法律效果。惟得否即主張保險法§57解除契約?違反通知義務僅使保險人危險勘估或代位請求產生困難,不應即得解除契約而不負保險金給付義務。其效果上,僅得依保險法§63請求損害賠償。 汪信君(2022)。商事法:保險法。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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