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升上國七的小翔,在小六升國中的鑑定安置會議上判為讀寫型學障,依據相關特教法令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訂定IEP時,家長可邀請小翔的補習班老師一同來參加
(B)因公平原則與常態編班之故,小翔班上的同學人數必須和其他班級相同
(C)小翔父母可擔任校內家長會委員,作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代表
(D)依鑑定證明文件上之規定,可於校內段考時提供考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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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1795), C(20), D(17), E(0) #428084
統計: A(176), B(1795), C(20), D(17), E(0) #428084
詳解 (共 7 筆)
#675490
根據特教法規定,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參與IEP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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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8867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104.08.10)
第 4 條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鑑輔會就前條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每安置身障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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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062
想知道為什麼(A)可以? 有法規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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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9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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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320
相關人員包含補習班老師哦?
完全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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