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4.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被保險人遇有下列哪些情形時,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A)應徵召服兵役者
(B)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C)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D)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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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254), C(210), D(232), E(2) #1529002
統計: A(179), B(254), C(210), D(232), E(2) #1529002
詳解 (共 2 筆)
#4087457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 9 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
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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