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必要之詢問通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B)得通知證人到場
(C)經通知到場均應對其權利告知
(D)詢問通知均屬任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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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0), C(734), D(364), E(0) #1514077
統計: A(37), B(40), C(734), D(364), E(0) #1514077
詳解 (共 8 筆)
#2948732
通知到場應不用履行95條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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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342
(A)得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O)
(B)得通知證人到場(O)
(C)經通知到場均應對其權利告知(X;不用告知權利)
(D)詢問通知均屬任意處分(O)
刑事訴訟法 第 71-1 條 (到場詢問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 196-1 條 (證人通知及詢問之準用規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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