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根據我國《特殊教育法》修正第19條敘明,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其中, 應設置專業「鑑定人員」,請問此鑑定人員在法規上的正式名稱為?
(A)心理評估計量人員
(B)評估人員
(C)心評教師
(D)特殊教育鑑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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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421), C(214), D(114), E(0) #3245411

詳解 (共 4 筆)

#6126053
《特殊教育法》  第19條 各級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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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9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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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817
根據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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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744

這題考查的是 112 年《特殊教育法》大修法後的細節題。這類題目最容易讓人掉入「習慣性稱呼」的陷阱,因為在教學現場,我們幾乎都稱呼這些人員為「心評教師」,但在法律條文中,必須使用其法律正式名稱。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 19 條第 2 項:

「前項鑑定應由各級主管機關設置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辦理;辦理鑑定時,應由具有特殊教育鑑定專業評估人員進行評估。」

因此,正確答案是 (B) 評估人員

? 為什麼這題被歸類為「困難」?

教甄考題中,法律條文的「名詞一致性」是區分考生是否精讀法條的關鍵。

  • (C) 心評教師:這是實務現場最通用的稱呼,也是許多老師的日常工作,但它並非法律上的正式用語。

  • (A) 心理評估計量人員:這聽起來很專業,但在我國特教法規中並無此法定稱呼。

  • (D) 特殊教育鑑定人員:這是一個描述性的稱呼,容易與「鑑輔會」成員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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