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B)受限於國家教育資源之有限性,憲法並不要求國民受教育之機會須一律平等
(C)憲法並未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大學入學許可之權利
(D)憲法第 21 條規定之受國民教育權,除了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外,尚使 國家負擔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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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968), C(57), D(67), E(0) #3563240
統計: A(30), B(968), C(57), D(67), E(0) #3563240
詳解 (共 3 筆)
#6698331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釋字第 626 號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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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憲法並未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大學入學許可之權利✔️釋字第 626 號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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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憲法第 21 條規定之受國民教育權,除了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外,尚使國家負擔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釋字第 626 號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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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限於國家教育資源之有限性,憲法並不要求國民受教育之機會須一律平等❌釋字第 626 號解釋理由書
- 雖然國家教育資源確實有限,但憲法對於「國民受教育之機會」是要求原則上應「平等」。
- 大法官釋字第 626 號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鑑於教育資源有限,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這表明,在國民教育階段,國家必須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在國民教育以外的教育階段,雖可因個人能力、志趣而有區別,但機會的給予仍應符合實質平等原則。
- 因此,說憲法「不要求國民受教育之機會須一律平等」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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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26 號 民國 96年6月8日 理由書 .... 四、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A): (一)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D)。 (二)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惟鑑於教育資源有限,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B),並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C)。 是國民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各類學校訂定特定之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之考生入學就讀,例如系爭招生簡章排除色盲之考生進入警大就讀,尚不得謂已侵害該考生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除非相關入學資格條件違反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暨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規定,而不當限制或剝奪人民受教育之公平機會,否則即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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