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有關著作人與著作人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著作人格權不得轉讓,故著作人就其著作必定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B)某甲於公開發表之漫畫作品第一頁顯眼處表示其本名,推定甲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C)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受讓人公開發表其著作
(D)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得由各著作人個別行使,不須經著作人全體同意
統計: A(223), B(536), C(229), D(100), E(0) #3563269
詳解 (共 4 筆)
- 著作人格權確實不得轉讓(著作權法第21條),但著作人就其著作「必定」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並不完全正確。
- 例如,著作人可能會拋棄公開發表權,或者在特定情況下,該權利會受到限制。
- 此外,公開發表權只是著作人格權中的一項,還有姓名表示權和同一性保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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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21 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 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 某甲在漫畫作品顯眼處表示本名,符合此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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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13 條 1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2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 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其同意公開發表。」
- 這裡用的是「推定」,而非「視為」。推定是允許反證的,而「視為」則是法律擬制,不允許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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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15 條 1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3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4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
- 著作權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 因此,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如公開發表、姓名表示、禁止不當修改等),原則上須全體著作人同意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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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19 條 1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2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3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A) 錯誤:著作人格權(如公開發表權)雖然不得讓與或繼承(第21條),但若依著作權法第11條(職務上著作)或第12條(出資聘請),著作財產權歸屬僱用人或出資人時,公開發表權可能因相關約定而不適用(第15條),並非「必定」享有。
- (B) 正確:甲在漫畫第一頁顯眼處以本名標示,符合著作權法第13條之推定著作人規定。
- (C) 錯誤:碩士論文之公開發表需遵循《學位授予法》及相關校規,即便取得學位,也不代表著作人視為同意讓與人自由公開發表,除非有相關約定。
- (D) 錯誤: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行使,應由全體著作人共同為之,不得單獨行使(第19條及第20條,即行使人格權需全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