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有罪之判決確定後,下列何種情形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A)參與偵查之司法警察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B)原判決所憑之證物懷疑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C)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偵查者
(D)新事實或新證據包含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經調查斟酌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51), B(203), C(34), D(179), E(0) #1514084

詳解 (共 5 筆)

#1619781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B)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C)已經證明(D)未及調查斟酌
51
0
#2333310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
(共 3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2253215
C. 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因該案件犯...
(共 1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760106
再審之啟動要件皆為肯定說,懷疑說、未確定...
(共 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510140

(A)參與偵查之司法警察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O)
(B)原判決所憑之證物懷疑其為偽造或變造者(X;不得。須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C)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偵查者(X;不得。須經證明或已受懲戒處分)
(D)新事實或新證據包含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經調查斟酌者(X;不得。尚缺另一要件: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刑事訴訟法 第 420 條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事由)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5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29783
未解鎖
刑訴420: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
(共 4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