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夫妻甲乙經濟狀況長期不佳,再加上乙又臨盆在即,兩人整日愁容滿面,毫無喜悅可言,更悲慘的是,甲近日突遭解雇,生活陷入困頓,兩人不知如何度過難關。數週後乙在婦產科醫院順 利產下一子 A,但兩人已決定不要小孩跟著受苦,於是乙在生產完當天隨即返家,由甲將 A 抱至浴室,使其溺斃在浴盆內。問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甲乙論以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論以生母殺嬰罪之共同正犯
(C)乙論以生母殺嬰罪,甲論以生母殺嬰罪之幫助犯
(D)甲論以普通殺人罪,乙論以生母殺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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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88), C(32), D(1063), E(0) #1514086
統計: A(82), B(88), C(32), D(1063), E(0) #1514086
詳解 (共 7 筆)
#1665404
二人為共同正犯,本應罰責一樣§271
但又生母殺嬰另有規定§274,算是特別法優先適用
所以二人才會罰責不一樣
AB都各有罰責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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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9502
(一)甲乙應該算是共謀共同正犯:1.事先共同意思聯絡。2.參與謀議。3.有共同犯罪之意思,並以他人之犯罪為自己之犯罪。 (二)要判斷法條屬純正身份犯(有身份才成立犯罪,如公務員收受賄賂罪)或不純正身份犯(身份僅是刑罰加重或減輕的要件,不影響犯罪之成立,本題生母殺嬰罪即是),前者,「無身份的共同正犯」適用法條是第31條第1項論本罪的共同正犯;後者則適用第31條第2項,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所以甲論以殺人罪,乙論以生母殺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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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889
乙沒動手,那答案不是A或B比較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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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5483
了解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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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205
(A)甲乙論以殺人罪之共同正犯(X)
(B)甲乙論以生母殺嬰罪之共同正犯(X)
(C)乙論以生母殺嬰罪,甲論以生母殺嬰罪之幫助犯(X)
(D)甲論以普通殺人罪,乙論以生母殺嬰罪(O;生母乙適用特別法[第274條],得減刑。生父甲則科以通常之刑[第271條])
刑法 第 28 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 第 31 條 (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刑法 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74 條 (母殺嬰兒罪)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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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2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
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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