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關於證券期貨業國外營業單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指派一人為主管,負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協調督導事宜
(B)該主管應符合當地法令規定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要求,並應具備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
(C)除兼任法令遵循主管外,如兼任其他職務,應與當地主管機關溝通,以確認其兼任方式無利益衝突之虞
(D)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3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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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2), C(89), D(1198), E(0) #3356533

詳解 (共 3 筆)

#6267847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專責主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但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或法令遵循人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者,經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本款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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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專責人員、專責主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第五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備防制洗錢專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如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得參加經第五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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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206
選項 D 應改為 12 個小時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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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658

(D) 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3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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