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掌刑事訴訟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以求冤獄平反
(B)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據兩公約施行法規定,以政府名義定期向國際專家提出兩公約國家報告
(C)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憲法訴訟法規定為當然鑑定人,就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提出鑑定報告
(D)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依法均由現任監察委員出任
統計: A(70), B(278), C(197), D(439), E(0) #3563246
詳解 (共 9 筆)
- 刑事訴訟的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是由司法機關(法院及檢察署)職掌,旨在救濟判決確定後的冤案。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是調查侵害人權或歧視事件、研究及建議國家人權政策等,
-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國家報告是由政府(行政院)的名義提出。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角色是針對政府提出的國家報告,撰寫並發表獨立的評估意見,以發揮人權監督的功能,而非以政府名義提出報告。
- 根據《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在審理案件時,可以指定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提供鑑定意見。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曾受憲法法庭指定為「鑑定機關」,就特定案件提出鑑定報告。然而,法律並未規定其為「當然鑑定人」,「當然」意指無須指定、依法自動具備該身分。
- 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以其專業性受憲法法庭個案指定,而非當然具備鑑定人身分。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10人,其組成如下:
-
監察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
-
具有特定人權專業資格的監察委員7人為當然委員。
-
再由監察院院長遴派監察委員2人擔任。
-
因此,國家人權委員會全部10位委員,均由現任的監察委員(包含院長)出任,此敘述完全正確。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 1 本會置委員十人,監察院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員。本會主任委員由總統於提名時指定監察院院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2 當然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二人亦得為本會委員,由監察院院長遴派之。 3 前項當然委員以外之本會委員應每年改派,不得連任。 |
(A)X,凡刑事訴訟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為司法機關職權,監察院沒有該權利
- 再審與非常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再審由各級法院管轄,而非常上訴則是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 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要職掌為調查侵害人權事件、研究人權政策及提出人權報告。它屬於監察院,行使的是監察權,而非司法救濟權。
- 行使調查權:針對疑似冤案進行調查,若發現偵審過程有重大違法人權情事(如刑求、非法取供),會發布調查報告。
- 函請救濟:人權會可根據調查結果,函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審酌提起非常上訴,或協助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再審,但最終決定權仍落在檢察與司法體系。


關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掌刑事訴訟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以求冤獄平反❌
刑事訴訟的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是由司法機關(法院及檢察署)職掌,旨在救濟判決確定後的冤案。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是調查侵害人權或歧視事件、研究及建議國家人權政策等,
ㅤㅤ
(B)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據兩公約施行法規定,以政府名義定期向國際專家提出兩公約國家報告❌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國家報告是由政府(行政院)的名義提出。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角色是針對政府提出的國家報告,撰寫並發表獨立的評估意見,以發揮人權監督的功能,而非以政府名義提出報告。
ㅤㅤ
(C)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憲法訴訟法規定為當然鑑定人,就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提出鑑定報告❌
根據《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在審理案件時,可以指定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提供鑑定意見。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曾受憲法法庭指定為「鑑定機關」,就特定案件提出鑑定報告。然而,法律並未規定其為「當然鑑定人」,「當然」意指無須指定、依法自動具備該身分。
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以其專業性受憲法法庭個案指定,而非當然具備鑑定人身分。
ㅤㅤ
(D)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依法均由現任監察委員出任✔️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10人,其組成如下:
監察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
具有特定人權專業資格的監察委員7人為當然委員。
再由監察院院長遴派監察委員2人擔任。
因此,國家人權委員會全部10位委員,均由現任的監察委員(包含院長)出任,此敘述完全正確。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
1 本會置委員十人,監察院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員。本會主任委員由總統於提名時指定監察院院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2 當然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二人亦得為本會委員,由監察院院長遴派之。
3 前項當然委員以外之本會委員應每年改派,不得連任。


|
補充:
ㅤㅤ
CEDAW施行法第6條規定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ㅤㅤ
我國業於2009年提出初次報告,並依法每4年提出國家報告。
ㅤㅤ (開放資料集連結: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國家報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