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受僱於員工約有 150 人之物流公司,任職已 2 年,並於去年成為新手爸爸,兒子於這個月剛滿 1 歲。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雇主請求調整工作時間,然雇主得拒絕之
(B)因甲受僱之物流公司員工未達 200 人,因此,其公司不需提供托兒設施
(C)甲若於其子滿 1 歲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申請至其兒子滿 3 歲止
(D)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若因法定原因未能使其復職時, 應於 10 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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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73), C(952), D(250), E(0) #3563252

詳解 (共 9 筆)

#6692916
甲受僱於員工約有 150 人之物流公司,任職已 2 年,並於去年成為新手爸爸,兒子於這個月剛滿 1 歲。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向雇主請求調整工作時間,然雇主得拒絕之❌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9 條規定,員工子女未滿三歲時,得請求調整工作時間、工作方式或工作地點,雇主非有業務上重大困難,不得拒絕。所以雇主不能任意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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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甲受僱之物流公司員工未達200 人,因此,其公司不需提供托兒設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

1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2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3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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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若於其子滿 1 歲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申請至其兒子滿 3 歲止✔️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於子女 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至子女三歲為止。
  2. 甲兒子剛滿一歲,當然可以申請至三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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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若因法定原因未能使其復職時, 應於 10 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發給資遣費❌
  1.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雇主若因法定原因(如: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等)未能使勞工復職時,應依法定程序終止勞動契約。
  2. 此時的預告期間應回歸《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甲已任職 2 年,其預告期間應為 20 日而非選項中所述的 10 日。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1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3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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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6237
正確答案是:(C) 甲若於其子滿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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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7721
選項分析 選項 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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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8824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C)。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D)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A)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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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B)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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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若於其子滿1歲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申請至其兒子滿3歲止。
→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 本題甲任職已 2 年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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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甲得向雇主請求調整工作時間,然雇主得拒絕
錯誤原因:
→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 (B) 因甲受僱之物流公司員工未達200人,因此,其公司不需提供托兒設施
→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本題公司 150 人 → 超過 100 人 → 必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

❌ (D) 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於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若因法定原因未能使其復職時,應於10日前通知之
→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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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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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683

✅(C)甲若於其子滿1歲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申請至其兒子滿3歲止。→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 本題甲任職已 2 年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A) 甲得向雇主請求調整工作時間,然雇主得拒絕之 錯誤原因:→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第21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B) 因甲受僱之物流公司員工未達200人,因此,其公司不需提供托兒設施→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本題公司 150 人 → 超過 100 人 → 必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 (D) 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於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若因法定原因未能使其復職時,應於10日前通知之→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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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933
(D) 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若因法定原因未能使其復職時, 應於 10 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發給資遣費
  1. 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
  2. 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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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1021
性別平等工作法§19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
1.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2.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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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23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提供
1.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2.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3.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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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16育嬰留職停薪
1.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2.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3.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1.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5.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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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17: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1.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2.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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