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現行特殊教育的實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少年矯正學校得辦理特殊教育
(B)特殊教育不包括成人教育階段
(C)特殊教育的對象從義務教育階段開始
(D)無障礙環境不足之學校可直接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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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1), B(70), C(52), D(25), E(0) #2953574
統計: A(1141), B(70), C(52), D(25), E(0) #2953574
詳解 (共 4 筆)
#5545751
(A) 少年矯正學校得辦理特殊教育→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34條 各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准或委託社會褔利機構、醫療機構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34條 各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准或委託社會褔利機構、醫療機構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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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9710
(B)特殊教育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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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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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8094
特殊教育法(112/06/21)
NO.12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C):在家庭、醫院、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階段及成人終身學習(B):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終身學習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以就近入學為原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統整提供學生及幼兒入學資訊,並提供所主管場所所需之人力、資源協助。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NO.25
各級學校、幼兒園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D),拒絕學生、幼兒入學(園)或應試。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及無障礙措施,且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提供合理調整,並由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告之;其對象、資格、申請程序、考試服務內容、調整方式、無障礙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NO.39
各級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准或委託社會褔利機構或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少年矯正學校,辦理身心障礙教育(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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