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我國現行憲法對於修憲程序之規定為何?
(A)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後,進行公民複決
(B)行政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由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後通過
(C)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由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之國民大會複決
(D)總統提出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審議後進行公民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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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2), B(129), C(39), D(88), E(0) #3563253
統計: A(762), B(129), C(39), D(88), E(0) #3563253
詳解 (共 4 筆)
#6692948
我國現行憲法對於修憲程序之規定為何?
(A) 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後,進行公民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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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提出: 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第一款,由立法院立法委員提案並經決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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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複決: 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第二款,最終需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B) 行政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由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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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出: 錯誤。修憲案的提出權在立法院立法委員,而非行政院。 -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後通過: 錯誤。立法院的決議是「提出」修憲案,而非「通過」修憲案。通過修憲案的最終權限在公民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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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由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之國民大會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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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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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之國民大會複決: 錯誤。國民大會已於 2005 年修憲後廢除其職權,其職權由公民複決取代。
(D) 總統提出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審議後進行公民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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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提出憲法修正案: 錯誤。修憲案的提出權在立法院立法委員,而非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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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立法院審議後進行公民複決: 立法院審議及公民複決這部分在程序上是存在的,但前提是提出權歸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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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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