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高雄市民甲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在臺南市簽發支票一紙,面額為新臺幣 3 萬元,付款人為第一銀
行苓雅分行(高雄市)。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100 年 5 月 15 日,並未記載發票地,向乙購買沙發一套。
乙取得該支票後背書轉讓與丙,丙於民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持票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因存款不足
被拒,附有退票理由單。旋丙又在該票背書後轉讓與丁。關於丁行使追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得向甲、乙及丙追索
(B)丁不得向甲、乙及丙追索
(C)丁得向甲、乙追索,不得向丙追索
(D)丁得向甲追索,不得向乙、丙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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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67), C(275), D(156), E(0) #2049475
統計: A(206), B(67), C(275), D(156), E(0) #2049475
詳解 (共 4 筆)
#4460425
1.本案,支票在民國100/4/14簽發,但票載發票日為100/5/15,依票據外觀解釋原則,此支票之發票日認定應以票載發票日為準。
2.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41條:「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3.本案,丙已提示付款後,再將票據背書轉讓與丁,丙之背書屬期後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並無背書之擔保效力。
4.綜上,丁行使追索權時,得向發票人甲、背書人乙追索之,背書人丙因期後背書之故,而無須負票據法上背書人責任,自不得追索之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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