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
(B)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聲請人並得據以提出 再審
(C)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 裁判
(D)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 為裁判
統計: A(266), B(392), C(126), D(216), E(0) #3563255
詳解 (共 5 筆)
-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2項規定,憲法法庭下設數個由三位大法官組成的「審查庭」,負責初步審查案件。
- 審查庭對於受理的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若無法達成不受理的一致決,則會交由憲法法庭全體大法官進行評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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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 I.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II.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III.前項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
-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62條第1項的規定,當憲法法庭認定人民的聲請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應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且會直接將該裁判「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
- 這意味著案件將自動回到原來的管轄法院重新審理,聲請人無須另外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 此為新制「裁判憲法審查」的重要特點,旨在提供聲請人更直接有效的權利救濟。「得據以提出再審」是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的救濟方式,在新法施行後已有所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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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 I.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II.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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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53 條 I.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II.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 III.判決前以溯及失效之法規範為基礎作成之確定裁判,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救濟之;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
- 《憲法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前段明確規定,若判決是宣告法規範於一定期限後才失效(即「定期失效」),審理該聲請案「原因案件」的法院,應直接依照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的意旨進行裁判,不需要等待該期限屆滿。
- 此規定是為了讓提出聲請的當事人能即時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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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64 條 I.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不受該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但判決主文另有諭知者,依其諭知。 II.前項法規範定期失效之情形,各法院於審理其他案件時,準用第五十四條規定。 |
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考憲法訴訟法法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