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78420
年份:108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35 甲執有乙簽發經丙背書由 A 銀行付款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竟因乙為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甲 乃訴請命丙如數清償票款,而丙則以背書印章固屬真正,惟係為乙作保而非以背書轉讓意思所為, 丙之抗辯,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背書乃票據權利移轉之證明,依票據法第 30 條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支 票準用之。今丙僅在支票背面簽名並無移轉權利之意思,自非背書,丙不負背書人之責任
(B)無理由。因丙雖在票背背書,但因係乙於簽發後,央請丙保證而為之背書,乃回頭背書,丙自應 負背書人之責任
(C)無理由。因丙既在票背背書,其簽名即合於背書之規定,縱令非以背書轉讓之意思而背書,為維 護票據之流通性,仍不得解免背書之責任
(D)有理由。因支票為乙所簽發,丙為背書人,但無任何對價關係,今甲僅訴請丙負責,丙自可以其 與乙之間並無對價或受讓票據權利,而不負給付票款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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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4章支票第144條準用(匯票)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