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 醫院應為無法自行表達需求或有其他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下列何者不是上述保障法中所規定的出院準備計畫內容:
(A)居家照護建議
(B)家庭關係治療建議。
(C)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D)轉銜服務、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統計: A(599), B(285), C(276), D(357), E(0) #203296
詳解 (共 10 筆)
第二章 保健醫療權益(原章名為醫療復健)
一、整合醫療資源,提供健康維護、生育保健及健康檢查及個別化保健醫療:
身保法僅提供嬰幼兒健康檢查,身權法健康檢查之提供則不受限於嬰幼兒。再則,身心障礙者醫療需求呈現多樣化,因此其所需要之醫療資源需要統合,以維護使用醫療服務之權益,並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所需之保健醫療服務。
二、設置身心障礙者服務窗口及出院準備計畫:
身心障礙者在就醫過程中,因多重病徵及口語表達能力上之限制,使其無法獲得適切之診斷與醫療,故規定醫院應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身心障礙者就醫之相關服務。
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居家照護建議、復健治療建議、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居家環境改善建議、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轉銜服務生活重建服務建議、心理諮商服務建議及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等事項。
三、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
一般醫療設施及行為,並未考量身心障礙者之特殊性,常形成其身心障礙者就醫障礙。例如:智障者牙科診療時,常需施以全身麻醉,必須會同兩個科別以上醫師,故規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身障者之人口及需求設立特別門診,目前除一般診所外,在全國有健保局特約13家醫院設有身心障礙者牙科特別門診,提供行為誘導、束縛、鎮靜、全身麻醉等診療方法。並由央衛生主管訂定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之醫院資格條件、診療科別、人員配置、醫療服務設施與督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四、依身心障礙者之人口數及需要,設立或獎助設立相關機構及提供相關服務:
為加強身心障礙者之保健醫療服務,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各類身心障礙者之人口數及需要,設立或獎助設立醫療復健機構及護理之家,提供醫療復健、輔具服務、日間照護及居家照護等服務。
五、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尚未納入全民健保給付範圍者之醫療費用及輔具: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
一、居家照護建議。
二、復健治療建議。三、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四、居家環境改善建議。五、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六、轉銜服務。七、生活重建服務建議。八、心理諮商服務建議。九、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前項出院準備計畫之執行,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入醫院評鑑。
一、居家照護建議。
二、復健治療建議。
三、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四、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五、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六、轉銜服務。
七、生活重建服務建議。
八、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九、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