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文闡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4 條第 1 款規定:『臺灣地 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 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此種基於平等 原則,將原為法律文義涵蓋之案型,排除於法律適用範圍之外的法律補充,係何種法學方法之運用?
(A)類推適用
(B)目的性限縮
(C)超越制定法之造法
(D)反面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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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657), C(117), D(84), E(0) #3563263
統計: A(138), B(657), C(117), D(84), E(0) #3563263
詳解 (共 4 筆)
#6683282
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文闡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4 條第 1 款規定:『臺灣地 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 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此種基於平等原則,將原為法律文義涵蓋之案型,排除於法律適用範圍之外的法律補充,係何種法學方法之運用?
(A) 類推適用❌
- 將法律適用於「法律未規定但本質相同」之案件 → 擴張適用。
- 本題是「排除適用」,方向相反 ❌。
(B) 目的性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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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超越制定法之造法❌
- 指法院或大法官創設法律未規定之新規則,如「創設新權利義務」。
- 本解釋並未創設新法,僅排除特定情形之適用,仍屬解釋範疇 。
(D) 反面推論❌
- 從「若A則B」推論「非A則非B」,屬形式邏輯。
- 本題並非邏輯推論,而是基於憲法價值(比例原則、收養自由)主動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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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909
這題在問釋字第 712 號解釋,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第 1 款(題幹標示為 64 條,應為第 65 條之誤,依題目文義為準)禁止已有子女者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的規定,因未排除「收養配偶之大陸子女」而違憲。大法官認定,應將此類型排除於該禁止規定之外。這屬於法學方法中的(B) 目的性限縮。
以下為詳細解析:
- 問題核心:原法律規定「已有子女者」不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但「收養配偶之大陸子女」其實有助於婚姻與家庭生活。
- 法學方法分析:
- 法律文義:字面上包含了「所有」已有子女者,當然包含收養配偶子女的情形。
- 法律目的:該法條是為了限制人口進入。
- 目的性限縮:大法官認為收養配偶子女不應被限制,因此從法律的字面涵蓋範圍中,將「收養配偶之大陸子女」這一類型排除在外,這就是將原法律適用的範圍縮小了。
- 結論:將原本法條涵蓋的特定類型,因不符憲法平等權與比例原則,而將其排除在法律適用範圍外,屬於「目的性限縮」。
故正確答案為 (B) 目的性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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