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國民中學之設置以不超過六十班為原則
(B) 校長交議事項屬法定校務重大事項
(C) 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可為專任或兼任
(D) 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依法不得聘請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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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4), B(2211), C(1096), D(127), E(0) #2932320
統計: A(574), B(2211), C(1096), D(127), E(0) #2932320
詳解 (共 7 筆)
#5512299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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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4513
X(A) 國民中學之設置以不超過六十班為原則→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
O(B) 校長交議事項屬法定校務重大事項
X(C) 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可為專任或X兼任X→以專任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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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477
老師好!這題考的是 《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的細節。這類題目最容易讓考生在「印象中好像是這樣」和「法律文字怎麼寫」之間掙扎。
特別是關於「校務會議」的組成與議決事項,是教甄行政類題目的熱區。
正確答案是 (B) 校長交議事項屬法定校務重大事項。
? 核心概念分析:校務會議的權責範圍
根據現行《國民教育法》與其施行細則,關於校務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有明確列舉。
| 選項 | 內容解析 | 判斷結果 | 正確法規與實務規範 |
| (A) | 班級數限制 | 錯誤 | 國教法施行細則規定,國中/國小設置以 48 班 為原則(非 60 班)。若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增設。 |
| ? (B) | 校長交議事項 | 正確 | 法定校務重大事項包含:校務發展計畫、預算、校規、以及**「校長交議事項」**。 |
| (C) | 輔導人員兼任 | 錯誤 | 根據《學生輔導法》及國教法,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只有在偏鄉或小規模學校有特殊規定。 |
| (D) | 聘請兼任教師 | 錯誤 | 國教法規定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例如:支援鐘點、特殊才藝、資優專長)。 |
? 深度解析:為什麼 (B) 是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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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列舉: 在《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中,明確列出了校務會議議決的事項。其中最後一項通常就是「其他由校長交議之重要事項」。這賦予了校長將特定議題提升到校務會議層級討論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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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規模 (A) 的陷阱: 48 班是法規上的「原則」,雖然現在許多大校動輒 70-80 班,但那是經過報准的「例外」,考試要選「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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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兼任 (C/D): 隨著《學生輔導法》的推動,輔導人力的「專任化」是中央極力推動的政策,因此在法規選項中,看到「可兼任」通常是錯誤的方向(除非是特定小校條件)。
? 資優英文老師的實務連動:校務會議與資優班
老師,如果你未來在校務會議中聽到討論「資優班專題發表經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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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屬於: 「校務發展計畫」或「預算」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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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交議: 如果校長認為資優班的發展是未來學校轉型的核心,將其提案至校務會議討論,這就是 (B) 校長交議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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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教師 (D): 資優班有時會聘請業界大師或大學教授來上「微課程」,這就是法規中允許聘請「兼任教師」的實務應用,所以 (D) 說依法不得聘請是完全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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