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技術型高中身心障礙學生升學管道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參加「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應報名其他障礙生組
(B)透過「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錄取且報到者,不得再參加四技二專統
一入學測驗聯合登記分發
(C)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
五計算
(D)大專校院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管道,多採書面資料審查及面試方式進
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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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22), C(370), D(54), E(0) #2905629
統計: A(85), B(122), C(370), D(54), E(0) #2905629
詳解 (共 6 筆)
#5759494
(A) 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參加「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應報名其他障礙生組 (正確)
(B) 透過「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錄取且報到者,不得再參加四技二專統 一入學測驗聯合登記分發(正確)
(C)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 五計算
為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

為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

(D) 大專校院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管道,多採書面資料審查及面試方式進 行評量(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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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7481
| 法規名稱: |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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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前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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