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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憲法與行政法#92026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A、B 二人結婚多年,居住於甲市,育有一女 C,已成年,就讀某校法律 學系碩士班。一日,A、B 因細故爭吵,A 一時失控,對 B 吼叫,口出惡 言,並作勢打人。B 一氣之下,向住所附近市政府警察分局報案,B 以 A 之保護人身分聲稱 A 罹患嚴重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之虞,必須全日住 院治療。分局警員 D 趕至現場,要求 A 至附近醫院就醫,A 不從,D 即 以約束帶綑綁 A,將 A 強行帶往位於甲市之市立醫院乙。乙醫院負責醫 師 E 先對 A 施打鎮靜劑,等 A 無反抗能力後,將 A 留置於乙醫院病房, 同時通報甲市政府。C 知悉後,至乙醫院欲探視 A,遭 E 拒絕。嗣甲市 政府派員至醫院,依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 指定乙醫院為精神醫療機構對 A 進行緊急安置,並交由 E 及同院另一專 科醫師 F 對 A 進行強制鑑定,醫師 E 及 F 均認 A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 要。經詢問 A 之意見,A 拒絕。乙醫院遂依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第 3 項 規定,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 社區治療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獲准。請問:

參考法條
提審法
第1條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免徵費用。
第4條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
前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未規定者,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客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理之。
附表三
下列類型之事件,由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受理,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 
⑴少年法庭(略)
⑵家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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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衛生法 
第32條第1項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按 指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第32條第3項
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 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第32條第4項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 並應協助其就醫。 第41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 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 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 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 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 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2條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 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 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 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 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 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 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 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 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 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前項之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 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安置進行 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並得 基於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準用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第三項聲請及前條第三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申論題內容

⑴ A 不服 D 以約束帶將其綑綁強制帶至乙醫院,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以求救濟?(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