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3條第1項之規定,乘客或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額,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特別契約中有不利於中華民國國民之差別待遇者,依特別契約中最有利之規定。無特別契約者,由交通部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