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下列文書:
1. 航空器登記證書。
2. 航空器適航證書。
3. 飛航日記簿。
4. 載客時乘客名單。
5. 貨物及郵件清單。
6. 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