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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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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航務 / 航務師、助理工程師-航務:民用航空法#9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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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航務 / 航務師、助理工程師-航務:民用航空法#90358
科目:民航◆民用航空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航務 / 航務師、助理工程師-航務:民用航空法#90358
科目:
民航◆民用航空法
年份:
10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題目二: 依據民用航空法的第九章賠償責任及第十章罰則部分,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其罰責為何?【8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CS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101
條第
1
項之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9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