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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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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航務 / 航務師、助理工程師-航務:民用航空法#9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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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航務 / 航務師、助理工程師-航務:民用航空法#90358
科目:民航◆民用航空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航務 / 航務師、助理工程師-航務:民用航空法#90358
科目:
民航◆民用航空法
年份:
10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題目二: 依據民用航空法的第九章賠償責任及第十章罰則部分,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或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 為何?【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CS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或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但託運人託運貨物或行李之性質、價值,於託運前已向運送人聲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