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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航務 / 航務師、助理工程師-航務:民用航空法#90358
科目:民航◆民用航空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題目一: 依據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四)民用航空事業是指哪幾類事業?【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CS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條之定義,可知民用航空事業包括之範圍如下:

1.     11款: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事業。

2.    12款: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

      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

3.    13款:航空貨運承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

      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

4.    14款:航空站地勤業:指於機坪內從事航空器拖曳、導引、行李、貨物、餐點裝卸、機艙清潔、空橋操作及其

      有關勞務之事業。

5.    15款:空廚業:指為提供航空器內餐飲或其他相關用品而於機坪內從事運送、裝卸之事業。

6.    16款: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

      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