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7條之3第1項規定,航空器載運之乘客、行李、貨物及郵件,未經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者,不得進入航空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依條約、協定及國際公約規定,不需安全檢查。
2. 由保安控管人依核定之航空保安計畫實施保安控管之貨物。
3. 其他經航空警察局依規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