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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航務 / 航務師、助理工程師-航務:民用航空法#90358
科目:民航◆民用航空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題目二: 依據民用航空法的第九章賠償責任及第十章罰則部分,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四)依民用航空法規定,有哪些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 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請列出其中四項。 【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CS

依據本法第119條之31項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25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

1.    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

2.    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

3.    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

4.    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其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

5.    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序。

6.    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

7.    於航空站之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

8.    違反第47條之42項規定,拒絕接受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