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若環境部除依據空污法對乙電廠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外,另依據碳費 收費辦法,徵收碳費。依碳費費率審議會之決議,每公噸二氧化碳徵收新臺幣(下同)300 元。乙電廠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經環境部審查 通過,核定適用優惠費率。惟因乙電廠並未於規定時間內提交年度執行報告,環境部遂以乙電廠違反誠信原則,廢止其自主減量計畫,並命乙電廠限期繳清應繳碳費差額,計 8,700 萬元(D 處分)。乙不服, 訴願未果後,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主張 D 處分違法,已侵害其權利。 經敗訴判決確定後,乙電廠擬針對氣候法第 28 條及第 29 條有關碳費 之徵收及自主減量計畫之審查與廢止的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請依司法院大法官向來之見解,說明是否有理由。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