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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96471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 屋,甲依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 乙返還 A 屋;亦一併依據民法第 179 條,訴請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下同)50 萬元。甲起訴時 A 屋之交易價額為 300 萬元,訴訟進行中A屋之交易價 額飆漲為 400 萬元。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甲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對乙主張之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第 179 條等兩項請求權, 其訴訟標的價額是否應合併計算?(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此屬「客觀訴之合併」之訴訟價額計算之規定。

本例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A屋(民§767)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 求乙給付A屋之租金(民§179),應屬「相牽連之客觀訴之合併」,且係一訴附帶請求租金費用,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