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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96471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司法警察甲,報經檢察官許可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載明案由與標的為「毒品案件 之相關物證」,地點為乙的住家,經法院准許,持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乙住家,卻發 現乙家中藏有非法制式手槍一把,未向法院聲請許可,即加以扣押並送交檢察官處 理,試問此扣押是否合乎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請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venus19950627

此扣押行為為合法,茲分析如下: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八條之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而依題所示,甲搜索乙之住宅,係持法院准許並核發之搜索票。故其搜索為合法。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三條之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手槍乃違禁物,故屬「得沒收之物」。

(三、)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七條之規定,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而手槍與本案並無牽連。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二條之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故,甲扣押乙之手槍為合法。

(四、)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之規定,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故,乙無故持有手槍,顯違背法令。

(五、)綜上所述,雖手槍與「毒品案件之相關物證」並無關連。惟,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三條及第一五二條「得沒收之物」及「應沒收之物」。故,甲之扣押行為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