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扣押行為為合法,茲分析如下: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八條之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而依題所示,甲搜索乙之住宅,係持法院准許並核發之搜索票。故其搜索為合法。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三條之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手槍乃違禁物,故屬「得沒收之物」。
(三、)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七條之規定,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而手槍與本案並無牽連。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二條之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故,甲扣押乙之手槍為合法。
(四、)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之規定,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故,乙無故持有手槍,顯違背法令。
(五、)綜上所述,雖手槍與「毒品案件之相關物證」並無關連。惟,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三條及第一五二條「得沒收之物」及「應沒收之物」。故,甲之扣押行為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