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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_新進職員甄試試題_人資:1.人力資源管理 2.勞工法令#126264
科目:國營事業◆1.人力資源管理 2.勞工法令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2)何謂認定不當勞動行為之「動 機競合(原因競合)」(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一定要上人資組!!!!!不想再回去爛公司?

不當勞動行為之動機競合(原因競合):

意指雇主在對勞工進行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勞工之行為時,可能包含多種原因,其中可能有合法的,例如:因勞工工作態度不佳,但可能也有部分是違法的,例如: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因此法院和仲裁機關在裁定時以:動機推定+責任移轉原則而進行判斷:
勞工初步舉證—雇主負舉證責任:
勞工需證明,其因參加工會活動,而遭雇主不利處分
且需判斷該處分時間遠近(較近可能即為雇主為報復行為)

雇主需反證說明:
該處分具正當理由
且和工會活動無因果關聯

若雇主無法舉出具體且正當之反證,即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