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之動機競合(原因競合):
意指雇主在對勞工進行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勞工之行為時,可能包含多種原因,其中可能有合法的,例如:因勞工工作態度不佳,但可能也有部分是違法的,例如: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因此法院和仲裁機關在裁定時以:動機推定+責任移轉原則而進行判斷:
勞工初步舉證—雇主負舉證責任:
勞工需證明,其因參加工會活動,而遭雇主不利處分
且需判斷該處分時間遠近(較近可能即為雇主為報復行為)
雇主需反證說明:
該處分具正當理由
且和工會活動無因果關聯
若雇主無法舉出具體且正當之反證,即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