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或行使代理權之人,不得以勞工組織、成立、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雇用、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勞工之待遇
2.雇主或行使代理權之人,不得以勞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雇用條件
3.雇主或行使代理權之人,不得因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事務而拒絕雇用、解僱、降調、減薪等其他不利勞工之行為
4.雇主或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以勞工參與或支持勞資爭議之爭議行為而予以拒絕雇用、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勞工之行為
5.雇主或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不當影響、妨礙、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