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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專技普考_地政士: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101364
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女現年 18 歲,甫從高級職業學校美容美髮科畢業,經父母同意獨立經 營美髮店,甲得到同意後,分別採購諸多用品。另甲之父親乙名下僅有 之財產為 A 屋一棟,市價 300 萬元,乙向丙借款 300 萬元後,為避免丙 登門討債,與丁成立信託契約,移轉 A 屋所有權予丁,並設定甲為受益 人。試問:甲向戊公司購買燙髮之器材設備,其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又甲向己公司購買市價 500 萬元之名車一部,其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丙為保全自己之債權,可以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垃圾桶
一、甲向戊公司購買燙髮之器材設備,其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 甲已經達到法定成年的年紀,其法律行為有效。
    • (一)、甲女依題為18歲,根據現今民法第12條的規定,滿18歲者為成年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具有意思表示與辨識意思效果之能力,其所訂定之契約有效(民法345)。故甲向戊公司購買燙髮之器材設備的法律行為有效。
二、又甲向己公司購買市價 500 萬元之名車一部,其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 承上題,如上述所說,甲女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其法律行為有效,並應負責任能力。
三、丙為保全自己之債權,可以為如何之主張?
  • 丙不得強制執行乙已信託移轉的A屋,但得主張撤銷甲丁之間的信託行為。
    • (一)不得強制的依據。
      • 依照信託法第12條規定,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已信託移轉財產。其例外情形下可以強制執行,該規定於同條但書,[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惟題目所指乙再發生債務後(無設定抵押權),即將A屋信託移轉給予丁。
    • (二)得主張撤銷甲丁之間的信託行為
      • 依照信託法第6條,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所謂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需債權人因信託行為而陷於無資力。而依題A屋為乙僅有的財產,甲將A屋移轉於乙後,即陷入無資力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