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女現年 18 歲,甫從高級職業學校美容美髮科畢業,經父母同意獨立經 營美髮店,甲得到同意後,分別採購諸多用品。另甲之父親乙名下僅有 之財產為 A 屋一棟,市價 300 萬元,乙向丙借款 300 萬元後,為避免丙 登門討債,與丁成立信託契約,移轉 A 屋所有權予丁,並設定甲為受益 人。試問:甲向戊公司購買燙髮之器材設備,其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又甲向己公司購買市價 500 萬元之名車一部,其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丙為保全自己之債權,可以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一)
1.
民法 第12條 (112年生效):
滿十八歲為成年。
* 112年生效以前,滿二十歲為成年。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法 第13條2項: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2.
民法 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85條1項: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3.
甲向戊公司購買燙髮之器材設備,其法律行為與法定代理人允許之營業有關,即有行為能力。故甲、戊訂立之買賣契約為有效。
(二)
1.
甲向己公司購買市價500萬元之名車,與法定代理人允許之營業無關,故不符合民法 第85條1項規定。
2.
民法 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且甲購買市價500萬元之名車,不是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必需者。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3.
民法 第115條: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 若代理人承認,則依民法115條規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若代理人未承認,則自始不生效力。
(三)
1.
信託法 第6條1項: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信託法 第6條2項: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 乙為避免丙登門討債,與丁成立之信託契約,有害於丙之債權。若受益人甲為知情者,丙得依上述規定聲請法院撤銷。若受益人甲為不知情者,則丙得聲請法院撤銷,但不影響受益人甲已取得之利益。
2.
信託法 第7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詳解
一、甲向戊公司購買燙髮之器材設備,其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 甲已經達到法定成年的年紀,其法律行為有效。
- (一)、甲女依題為18歲,根據現今民法第12條的規定,滿18歲者為成年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具有意思表示與辨識意思效果之能力,其所訂定之契約有效(民法345)。故甲向戊公司購買燙髮之器材設備的法律行為有效。
二、又甲向己公司購買市價 500 萬元之名車一部,其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 承上題,如上述所說,甲女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其法律行為有效,並應負責任能力。
三、丙為保全自己之債權,可以為如何之主張?
- 丙不得強制執行乙已信託移轉的A屋,但得主張撤銷甲丁之間的信託行為。
- (一)不得強制的依據。
- 依照信託法第12條規定,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已信託移轉財產。其例外情形下可以強制執行,該規定於同條但書,[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惟題目所指乙再發生債務後(無設定抵押權),即將A屋信託移轉給予丁。
- (一)不得強制的依據。
-
- (二)得主張撤銷甲丁之間的信託行為
- 依照信託法第6條,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所謂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需債權人因信託行為而陷於無資力。而依題A屋為乙僅有的財產,甲將A屋移轉於乙後,即陷入無資力狀態。
- (二)得主張撤銷甲丁之間的信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