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於民國 95 年出資自建 A 屋但未辦理保存登記,嗣甲於 99 年將 A 屋
出售予乙,並點交予乙。其後於 101 年乙之債權人戊發動強制執行扣押
A 屋並法拍後由丙拍定,取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其後 109 年 3 月
丁依據對甲勝訴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主張甲原始出資自建為 A 屋之
所有權人,聲請扣押 A 屋。即將拍賣之際丙發現此事,向執行法院聲明
異議,主張所拍賣之標的物乃丙所有。執行處認為執行標的物所有權歸
屬為實體事項,其無權審認,因此仍繼續執行。請問丙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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